为深入推进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招标投标活动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优化全市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同时,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群众安全健康,我市将试行推进不见面开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工作。现将《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不见面开标交易工作规程(试行)》和《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异地远程评标工作规程(试行)》印发。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
不见面开标交易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成都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改革,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不见面开标是指,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依托成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云平台不见面开标系统组织开标活动,投标人在线参与开标的一种开标组织形式。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交易的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项目。涉及样品展示等须现场开展交易活动的项目不适用本规程。第四条 不见面开标应遵循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和信息可溯的基本原则。(一)规范高效∶不见面开标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方便交易主体简洁高效地参与招投标活动。(二)公开透明∶不见面开标活动应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保障开标过程公开透明,保障各方交易主体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知情权。(三)信息可溯∶不见面开标活动的文字、系统操作记录、相关数据信息等应全程留痕并可回溯,供相关监督部门事后查阅。第五条 实行不见面开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不见面开标的具体规定。第六条 参与不见面开标的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相关主体和监督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均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交易中心负责不见面开标系统的建设、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不断提高不见面交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第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负责按要求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依法组织开标活动,在线及时答复和处理投标人异议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不见面开标活动依法进行全程监督。第九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要求上传投标文件,按时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参加开标会,完成基本信息录入、投标文件在线解密等开标活动。(一)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以及已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在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录入相关人员姓名、电话等基本信息。(二)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点击确认开标开始,系统进入正式开标环节,展示所有已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和投标人相关信用信息等投标基本情况。(三)投标基本情况展示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应点击进入投标文件解密环节,投标人应在解密开始后60分钟内在线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四)所有投标人完成解密后或在规定解密时间截止后,经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确认进入唱标展示环节,由系统直接展示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唱标内容,生成开标记录表。(五)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线提出,由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在线即时答复处理。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应为投标人提出异议提供合理的时间。所有异议处理完毕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确认开标结柬。投标人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其认可开标过程、开标内容和开标结果。第十一条 投标人未按时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错过开标解密时间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的,视为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不见面开标项目不接受投标人现场递交光盘等形式的投标文件,不接受投标人现场解密投标文件。第十三条 因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监督人迟到等原因导致开标活动延迟的,由交易中心如实记录并抄告同级发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所属国资委等部门。第十四条 不见面开标全过程资料,主要包括开标过程中公布的投标人名单、投标报价等重要信息,异议与回复处理情况、开标记录等相关资料,交易中心均应及时移交招标人归档保存。第十五条 因断电、断网、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不见面开标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开标活动中止或延迟,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招标人应及时商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第十六条 不见面开标过程中,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各方主体均应遵守互联网有关规定,不得发表与交易活动无关的言论。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
异地远程评标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协调有序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异地远程评标工作,提高异地远程评标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异地远程评标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和网络安全等技术,依托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云平台异地远程评标管理系统,在两个及以上评标场地完成项目评审工作的评标组织方式。第三条全市行政区城内,进入成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云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项目的异地远程评标活动,适用本规程。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电于招标投标项目可来用异地远程评标。第五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规模大小、技术难度等情况向交易中心申请采用异地远程评标,交易中心应根据场地安排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实行异地远程评标。隔夜评标项目或评审时间可能超过8小时的项目,不适宜采用异地远程评标方式评标。第六条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异地远程评标系统的建设、维护等保障工作。各区(市))县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要求,配置开展异地远程评标的电子评标室,配备评标计算机、视频通话、视频监控、指纹识别网络等设备,保证异地远程评标顺利进行。第七条 异地远程评标场所分为主场和副场,项目进场(受理)交易中心评标场所为主场,其他交易中心评标场所为副场。副场由主场交易中心根据各交易中心网络、机位等实际情况提前确定。已确定的副场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开展异地远程评标的,应当及时通知主场,由主场进行统一调度更改。第八条 交易中心设立异地远程评标席位,指定专人负责异地远程评标系统调试、评标现场管理和协调、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评标秩序维持、现场异常情况记录等服务工作。第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保密工作责任制度,加强对异地远程评标过程的现场管理和服务保障,并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管理。第十条 异地远程评标专家由主场负责在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随机抽取,主、副场抽取专家专业和数量分配由招标人在专家抽取时确定。业主代表应在主场参加评标。主、副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副场评标专家因回避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及时反馈由主场补充抽取。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评标系统进行同步评审。异地远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时,应使用评标系统或者视频会议系统进行表决;需要查验投标人原件资料的,由主场评标委员会成员查验,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确认。第十二条 实行异地远程评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含业主代表)应使用电子印章签署评标报告,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评标报告。第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代理机构)凭数字证书登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行下载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第十四条 异地远程评标的评标专家劳务费按四川省最新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统一核算。第十六条 异地远程评标过程中的音视频资料和系统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数据文件由主场负责统一归集后交招标人存档管理。第十七条 异地远程评标项目需进行评标结果复议的,招标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报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中复议。第十八条 如遇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评标席位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开展评标活动且短时间内无法修复的,由招标人和监督人确定是否暂停评标或解散当次评标委员会,并及时封标。评标开始后,如因副场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等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且短时间内无法修复的,经招标人和监督人同意,可取消副场评标,由主场补充抽取专家完成所有评标。取消副场评标的,原副场已进入评标流程的专家需等待补抽专家进场后方可离场,等待期间的费用按评标费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