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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证书!
发布时间:2022-02-17
前不久,成都市住建局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
建设单位负首责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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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员配备标准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所有工程应配备以下专职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工程师。
  • 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质量管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0万平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配备的项目质量管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不少于1人
3
责任追究更加细化,项目负责人离职或退休也要追责
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
  • 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月8日,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类似的要求。

1
人员配备要求
  • 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房建)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房建)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2
对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提出要求
  •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及商品房预售等节点工期和总工期,其中混凝土结构主体施工阶段进度不宜少于7天/层
3
责任追究
  • 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政府投资的工程,除依法追究责任主体单位和人员的直接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分管该项目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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